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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传播进程中的受众研究(2)

时间:2017-04-30 09:39来源:毕业论文
一、网络谣言及网络谣言受众概述 信息网络化时代,谣言借力网络传播优势不断发威,影响力和破坏力与日俱增,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网络谣言研究逐


一、网络谣言及网络谣言受众概述
信息网络化时代,谣言借力网络传播优势不断“发威”,影响力和破坏力与日俱增,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网络谣言研究逐渐被人们提上议事日程。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
研究网络谣言,根本上要从谣言本身探析。关于谣言的内容范围与性质的定位,国内相关典籍和学术界倾向于认为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且包含虚假成分的信息。《汉语大词典》给谣言的定义为:民间流传的歌谣或谚语;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辞海》给出的解释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学者李若建在其论著《虚实之间》中对谣言定义为:谣言是一种非官方的,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传播的包含虚假成分的信息。国内政法界对谣言的界定更倾向于谣言是经人故意编造出来的虚假消息,并且认为造谣对个人、群体、社会乃至国家统治造成危害的有害传言。这里的谣言和“诽谤”联系紧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2013年9月,甘肃张家川某中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发布微博质疑公安部门对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的认定,称案件或有“内情”,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名义刑拘了杨某。9月23日,杨某被无罪释放。这表明司法部门在事关网络谣言有罪认定的标准上尚存争议,但是,以法律条文形式对谣言性质的界定已经明确。
而国外的学者和相关论著对谣言的界定更倾向于国内对“流言”的阐释,即在传播系统内散布没有根据的(或未经证实的)信息。(法)卡普费雷的《谣言》阐释谣言为: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头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准确性,并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流传。(美)凯斯•R.桑斯坦《谣言》中认为:谣言是一类言论,这些言论声称某些人、群体、事件和组织机构发生了某些事情。这些言论尚未被证明真伪,却从一个人转向另一个人。G•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序》中则认为,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
结合以上学术界(包括有关典籍)和业界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内和国外对谣言的相关认定综合分析,笔者将谣言的概念作出以下概括:谣言是信息发布者在一定意图下,经过传播系统散播给他人的没有事实根据且含有虚假成分的信息,通常这些谣传可能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
网络谣言一般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邮箱、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网络谣言所涉及范围主要包括公共领域、突发事件、颠覆传统、名人要员等内容。突发性事件中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广且流传速度快,容易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境。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社会背景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巨大化和复杂化的背景下,网络谣言的产生通常都存在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的稳定程度。它与社会治安状况密切相关。在治安状况不稳固的地区,违法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在民族、宗教事务复杂地区、边疆偏远地区,网络谣言出现的频率往往高于其它地区,而且这些地方谣言诱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治理危机。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事件的导火索——广东韶关“6•26”事件,该事件原本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相关政府部门和媒体未对此事件及时公开、全面报道,更没有对广大受众进行科学合理的舆论引导,民族分裂分子便趁机故意歪曲事实,造成谣言四起。“三股势力”利用此事造成的“乱局”,制造了“7•5”打砸抢烧的暴力犯罪事件。 网络谣言传播进程中的受众研究(2):http://www.751com.cn/xinwen/lunwen_5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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