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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研究(4)

时间:2017-05-25 18:54来源:毕业论文
秦道武(2007)通过博弈理论的分析,指出作为理性经济人,注册会计师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要求时,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诱惑和解聘威胁,他们会选


秦道武(2007)通过博弈理论的分析,指出“作为理性经济人,注册会计师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要求时,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诱惑和解聘威胁,他们会选择违规审计,甚至与被审计人员串通舞弊,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因而,为了文护公众利益,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承担着重大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时,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承担受害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3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
3.1  政府管制主导时期
1979年10月,财政部在上海开始了会计师事务所试点工作。1980年12月23日,为适应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需要,财政部正式颁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会计顾问处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批及其业务监督任务由财政部负责。新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式登上舞台。这时期一直由财政部门直接主管全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当时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是主管部门的下级单位,因此,所谓的政府监管实际上是政府操办。
1986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部起草的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了法定依据。该条例明确确定财政部为全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管理机关。同时,条例还规定,为文护合法的职业权益,增进国内外交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在微观层面上,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行使监管权限,事务所在体制上只是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能处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职业组织尚未成立。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实质上是由政府管制主导。
3.2  行业自律时期
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行业自律职能包括:自律性监管,即指导、督促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进行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改善执业环境;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文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与国家组织、执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等。
在这一阶段,由于财政部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赋予了中注协,中注协充当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的角色。这个时期被称为“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时期,主要是由中注协的性质所决定。虽然《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名义上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但是实质上中注协是个“准政府”机构。这表现在:(1)中注协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而不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中注协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3)中注协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须报财政部和国家人事部编制委员会批准。因此,中注协因承担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委托管理独立审计的部分行政职能,成为挂靠于财政部门的差额预算单位。准确的说,中注协是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的管理机构。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中注协不能算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律监管机构。
3.3  行政监管模式时期
2002年以后,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财务欺诈丑闻,尤其是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2002年11月15日,财政部下发的财会[200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意见》,以及财办发[2002]136号《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中指出,为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经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研究(4):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7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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