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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监管模式创新(2)

时间:2017-06-26 19:18来源:毕业论文
就在去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海自贸区表示,上海在推进建设金融市场之外,要建设保险交易市场,以保险分散风险,建立健全全覆盖的金融


就在去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海自贸区表示,上海在推进建设金融市场之外,要建设保险交易市场,以保险分散风险,建立健全全覆盖的金融监管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民间金融监管研究,目前虽然逐步走热,却在模式创新上建树不多,大多从法制、行政等角度提出看法,立于宏观角度提出创新模式较为少见。本文正是分析国内当下现状,联系国外模式,提出以四大主体配合,司法、行政、信用等手段结合的多元监管模式,为解决监管问题提供思路。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一)国外文献综述
民间金融,又称非正式金融,英文为Informal Financial,这是相对于过往的正式金融而言的概念。比之于国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相关研究,国外研究者对此则领先很多。西方国家发展位于世界前沿,金融业先进且多为民营,在此中的经验和成就更加丰富,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研究也成果丰硕。
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金融业处于混业经营局面,中央银行是唯一的监管机构,是为集中制监管模式。而大危机侵袭之后,政府干预经济增强,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划时代地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并对不同业务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是70年代之后,随着金融业发展,金 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务融合逐步明显,混业经营再度盛行——由此而来的风险传递、影响广泛,到了九十年代东南亚危机、墨西哥银行危机、美国次贷危机一系列金融危机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重提金融监管改革恰逢其时。
学者安德斯(Anders Isaksson)(2002)以官方监管为标准,将非正式金融部门描述为“官方的监管和控制之外的经济部门”,认为民间金融即为这一部门的金融活动,而这一观点与世界银行的定义颇为相似;
另一学者克洛普(Kropp)(1992)提出,同一国家之中,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同时存在,却相互割裂,两者的服务对象、利率等条件各为不同。
纵观上述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民间金融,或者说“非正式金融”,多数学者的定义是以政府和国家的监管与否作为界限,但是这一标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并不合适。
(二)国内文献综述
新中国成立后,多年来一直以单一的行政手段进行高度集中的监管模式;而在1992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金融分业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逐渐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到了2003年3月10日,中国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垂直分业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然而针对民间金融,尤其是面对近年来的产业升级和创业热潮,“一行三会”并未能如面对正式金融体系一般发挥出巨大作用。
部分学者,如滕云等人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法律体系之中,直接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颇为散碎,主要是并未直接针对的法律条目,仅在部分法律中有相关条例,比如《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央行规定加以弥补。
2006年,我国学者咸春林呼吁“尊重民间金融的存在,使民间金融享有同正规金融同等的待遇和机会,并且成立专门的法律对正规的民间金融进行保护,打击非法存在的民间金融形式。”同时他强调民生金融本身存在较大风险,建议采取“存款保险机制”,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无独有偶,就在去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考察上海自贸区之余表示,上海在推进建设金融市场之外,要建设保险交易市场,以保险分散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民间金融监管模式创新(2):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9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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