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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证据制度研究

时间:2019-09-02 12:42来源:毕业论文
介绍唐朝的证据制度的种类及取得方式来说明唐朝证据制度在当时的利弊及对我们现代的启示,唐律中独特的人情、法理观念深远影响着中国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今人的法律观

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法制的繁荣大发展时期,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司法诉讼领域的极大改变,使这一时期的证据制度也有了极大发展。主要通过介绍唐朝的证据制度的种类及取得方式来说明唐朝证据制度在当时的利弊及对我们现代的启示,唐律中独特的人情、法理观念深远影响着中国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今人的法律观。40420
毕业论文关键词:唐朝 ; 证据制度 ; 证据形式
Abstract: As China's feudal legal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heyday of feudal society of China is the height of the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the judicial system of rules is unripe brightness, and in the field of litigation evidence system is more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future,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ypes of evidence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made way to explain the pros and cons of evidence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modern, unique culture in the tang, legal conception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Chinese legal culture, also affects the people moved today.
Key Words: the tang dynasty; evidence system; evidence form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    1
(一)证据制度的萌芽时期    1
(二)证据制度的发展时期    2
(三)证据制度的繁荣阶段    2
二、从唐律看唐朝的证据制度    3
三、唐证据制度的分类及取得方式    3
(一)唐代证据制度的种类    3
(二)唐代证据制度取得方式    5
四、唐代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及对现代的启示    6
(一)唐代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    6
(二)对现代的启示    6
参考文献    8
致    谢    9
唐朝的证据制度研究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
(一)证据制度的萌芽时期
夏商时期,证据的分类还不是很明显,因为这个时期证据种类少,很多证据形式还不存在。但证据在这个时期的作用已经有所凸显。在审判中经常用到证据。夏商两代是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审判中主要用到天罚、审判的思想,夏朝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接受上天的惩罚。不过夏代不及商代它所崇尚的天命仅处于一种简单的状态,发展到商代,商超不仅崇尚天命,还崇拜自己的祖先,不再盲目崇拜虚无的东西,此时还出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即占卜,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在商朝,甲骨文不止一次的出现有关诉讼的记载。卜辞“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为辟”[1],这是审判中决定是否对受审判者定罪量刑的一个标准。据说商代疑狱要“三刺”才判决。因此,这时期常常通过占卜由神判来决定司法裁量及定罪量刑。
(二)证据制度的发展时期
经过夏商以来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改进,西周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诉讼审判制度。这时期官员用“以五声听狱诉”的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就是在审讯中通过观察受审判者的各种心理生理活动来进行审讯,由此来判定受审者是否所言属实,这也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与夏商时期所盛行崇尚的“天罚”、“神判”思想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在西周的诉讼审判中,原被告双方都有权进行陈述,而两方所说供述将会是审理案件查明案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十分重视运用各种证据。如《周礼》规定:“有诉狱者,则使之盟诅”[2]。如果有争议,就让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法庭当面对质,这些质问也将是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为了取得口供或查验虚实,往往会使用刑讯逼供手段,从而背离事实真相。不过西周在重口供的前提下,强调“听狱之两辞”[3],要求听取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意见,不能偏向那一边,只听一边的意见。除此之外,西周的诉讼审判活动也运用到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随着秦汉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据制度逐渐发展。秦汉时期, 依旧对口供的一贯重视, 从史料记载中,秦汉时期,口供的地位有所提高,此时他转为以获取被告的口供为中心,不在注重双方的口供,汉朝的审讯方式依然是周秦来的“五听”。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被告口供,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了获取口供,更变本加厉的运用刑讯逼供。 唐朝的证据制度研究: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8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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