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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3)

时间:2017-02-22 12:41来源:毕业论文
(一) 法律层面的有关规定 我国已有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达到17部之多,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也已有18个,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知


(一) 法律层面的有关规定
    我国已有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达到17部之多,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也已有18个,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框架(见附录表1及图1)。但在国内立法层面还没有与会展直接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根据现在在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集会上出现的智力成果的形式看,所涉及的内容除与专利、商标、版权(含著作权与邻接权)三项传统知识产权密切联系外,确实还有一些展会特有的新型智力成果没有被现行法律所涵盖。如展品、展具、展台等的操作系统或声讯系统的设计方案,或与这些内容有关的软件著作权等。
(二) 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的行政法规中,能够发现的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条例分别是: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颁布;
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颁布;
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颁布。
    这三部条例中,虽然《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颁布时间最早,但主要适用于“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这对于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非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商业性会议、论坛和展览、,特别是一些已经成为著名会展的名称、会徽(LOGO)等特殊标志的保护都不能适用。而后两项法规则更具有特指性,不能适用于各类会展活动。
    真正对会展活动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文件是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的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它们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发布;
2.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12月发布;
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局2006年1月联合发布;
4.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4月发布。
    其中,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最密切的当属商务部的《办法》。
(三)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层面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办法》出台后,许多一线城市纷纷制定本地区《办法》,期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北京、义乌和广州三个城市颁布的相关《办法》。按照它们颁布的时间顺序,分别是:
1.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01号,2007.11;
2.义乌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义乌市人民政府会展管理办公室,2008.10;
3.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21号,2009.10。
    从全国范围来看,较多的会展重点城市在2010年前后选择参照商务部《办法》作为本地区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如长沙市在2010年8月推出了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南京、杭州、成都等省会城市也都在积极制定相关地方性规章。
二.国内地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比较
 地方政府为推动本地会展业发展而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动立法固然是一个积极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作为上位法的商务部《办法》尚存不完善、不明确之处。同时,一旦各级地方政府依据本地情况、从保护本地区利益的角度纷纷立法后,势必出现相同问题各地规定却不相同,产生会展经济保护中的地方割据现象,反而不利于我国会展业的发展。以最早出台地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北京、广州和义乌市为例,笔者对三地制定的《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中揭示的问题值得深思与借鉴。详见附录表2。 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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