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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立法的探讨

时间:2016-12-17 19:58来源:毕业论文
公众参与立法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论文针对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探讨我国特殊国情下公众对立法参与的可行性

[摘要]  公众参与立法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其在许多国家都有相当程度的实践,而就我国而言,其适用仍处于探索阶段,理论上还有诸多争论,本文针对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探讨我国特殊国情下公众对立法参与的可行性。4440
 [关键词]  社会立法 制度设计 公众参与 立法信息公开
一、    公众参与立法的必要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法理要求
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在人民主权理论被民主国家普遍接受后得到深入研究,纵观诸多成熟的民主国家,公众的参与立法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究其实质,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立法程序正当性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主体性,从而保证社会对法律的可接受性。公众参与立法是宪政原则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是人民主权的宪法体现和正当程序的要求。人民主权原则自近代先后在各民主国家得到肯定,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该对此有所体现。现行的代议制并不能完全满足主权在民的实践需要,因而民众作为主体自身的主动直接的参与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的人口众多的国情决定了直接代议制的不可行,但是间接代议制也并不是与民众的直接参与是矛盾的,公众希望个人或团体对立法施加影响不仅可以通过其代表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直接参与法的制定过程。民众的直接参与还能促进民众对政治及法律社会监督的热情和提出建议的积极性,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二)是法治社会立法公开的需要
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立法须具备民主性和透明性,只有公众普遍而全面的参与立法,才能有效地保证立法在社会上的公开性。当代社会剧烈的变革和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和联系的科技的迅猛发展,改变了过去普通民众对国家尤其是政治闭目塞听的情状,且使得公众对公共决策的参与更加简便快捷,极大的鼓舞了现今公众对行政包括立法的参与和监督热情。诉求表达方式的多层次性方便了民众同时也使得立法在各个阶段的各个方面均能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国内学界对各个部门法中民众的参与立法有了相当的研究,但对于新形势新阶段下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本身虽然已有人研究但还不够成熟且不够系统,尚不能够拿来指导实践。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公众参与立法却是“开门立法”的重要途径和选择,这项制度的发展必定会与法治社会的进步是同步且相互促进的。
(三)防范立法权力滥用的基本路径
间接代议制虽然能够有效避免人员冗杂造成的效率低下,但是由于权力的集中和监管的确实极易引起诸多弊端,例如会滋生腐败和个人偏见等问题。代议制代表被人诱导脱离群众或是收受贿赂都会造成其手中的立法权成为一小部分群体积极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的工具,那么法律便难逃因利益照顾不均而引起不满的厄运了。此外,代表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在生活中积累起由于个人经历引起的偏见是在正常不过的,在这种情况下,代表的意见就很难做到公正客观的表达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立法要想不被少数有话语权的人垄断便应该多听普通民众的意见,把源自生活的经验真切体现于法律上。防止立法权为少数人所垄断。
    (四)提高法律的社会接受程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中的施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在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中可以得到体现,法律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法院,社会各处均有其作用的其广阔的空间。为公众所接受的法律无疑能够得到更好的拥护,试想一部民众觉得完全不以为然的法律怎么可能会有生民力。如果立法者只是高高在上的程序设计者,那么理论上再完美的制度当实际应用到时刻在发生变化的社会中时,仍会产生弊端,是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但是公众作为生活的一份子如果积极参与了立法的话,就会使得法律符合现实的需要,同时因为公众参与的公正程序的原因,法律的接受程度会相应的提高。“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意志渗透其中的一种范畴,其产生和实施都以国家意志名义进行,并不意着应把国家强制力的使用作为法律效力的主要手段。”①如果发出与民,那么民众会更倾向于将法律看作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平等的解决纠纷的工具和文持秩序的好方法而非统治者文护统治的手段。 公众参与立法的探讨: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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