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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法理分析中的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4)

时间:2016-12-17 19:08来源:毕业论文
(二)误解二:民意必然干预司法独立。 另一种排斥民意的最主要观点是:民意必然干预司法独立。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在阐述这个观点之前,必



(二)误解二:民意必然干预司法独立。
另一种排斥民意的最主要观点是:民意必然干预司法独立。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在阐述这个观点之前,必须首先说明民意、司法、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法学理论中,民意对于司法具有制约权力、监督司法的作用,这也是大多数学者通常为民意进行辩护的理由,但这样的辩护未免带有点乌托邦的色彩,辩护力度还有些单薄。因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司法、权力、民意三者之间远远超过互相制约的简单关系。一方面,面对对司法腐败,权力介入等乱象,民意是最高涨有力的反对力量,而另一方面,又经常出现这样的局面:高涨的民意倒逼司法,面对民意反对声浪引发的震荡,程序外的行政手段介入施压,推动个别典型事件的解决,而相对于业内人士关于司法独立性和程序正义遭到破坏的担忧,民众的惯常反应则是叫好喝彩。法院无权威,终审不终,当事人一闹,领导一批示,判决结果变了又变,似乎成为一种常见的局面。从表面上看,民众似乎一方面呼唤着司法公正,一方面又影响了司法的独立。但仅仅因为民意与权力关系的不确定,因为在司法独立性的认识上,精英阶层与大众认知存在差距,就诟病民意干涉法官独立判断,武断地将司法不独立归结于民意汹涌,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逻辑失误,并没有找到问题的核心所在,理由有以下两点:
1.民意是否会影响到审判?答案是当然会。一般来讲,即使是普通人听到非常多的人对某件事情的判断或评论的时候,都很可能使自己对此事的认识产生影响和变化,更何况是在刑事案件中,手握着生杀判决权的法官。然而关键是,公众意见是否能影响到“独立”审判,这是未必的。因为,法官作出决定,是依靠法律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我作出的判断,在民意与法律规定并没有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对民意的态度更多的应该是包容,而不是死守专业性的高度,凌驾于民意之上。
2.司法的不独立,并非是因为民意,而往往是因为司法忽略民意,对民意考虑不充分,或者是对与司法判决不符的民意疏导不利,导致汹涌的民意如洪水,冲垮以行政部门为核心的公权力引发震荡,而后权力介入,硬性要求司法善后,不独立由此产生。
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民意本身,而在于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失当,以及司法体制与法外权力之间,没有竖起高墙。影响司法公正性的致命因素并不是汹涌民意聚合而成的舆论,而是各种法外权力的不当干预。民意对司法产生影响,是经由了政治这一能够决定司法命运的神秘力量。司法机关实际上真正害怕的并不是民意,而是民意引发的关注和震动。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应该从排斥民意入手,而应该强调程序公正,严格规范权力运作,和杜绝权力干预司法。
平民关注的是法律事件,而不一定关注的是确切的法律问题,牵动他们神经的是裁决结果是否公正。公众的行为,无论是反对权力介入导致的司法腐败,或是不考虑权力施压这一手段,就为权力推动问题的解决喝彩,都说明民众反对的并不是权力本身,也不是喜欢与司法唱反调,而是害怕出现不公正,在这样的反对呼声中道德判断的痕迹不可避免。简而言之,民众在意的是简单的公正目的,而不是达成这一目的时使用的手段。
民意对于司法独立到底是帮手还是阻碍者,关键在于司法判决是否得民心。得民心也并不是指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只是一的顺从,这就涉及到作为影响性诉讼应有的特质:启蒙性。法律人通过每一个影响性诉讼和案件传递专业和法律思文,这是最好的公民教育。要将民意纳入机制,做事前考量,争取判决结果有说服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相反的民意进行有效疏导,减少民愤,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就遏制了司法遭遇外力干涉,尊重民意并不是屈从于民意,而恰恰是文护了司法的独立。 影响性诉讼法理分析中的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4):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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