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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城区交通承载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时间:2020-12-29 19:15来源:毕业论文
国内外关于历史城区交通方面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基本分散在城市规划、遗产保护以及交通规划等众多领域中。就交通发展理论方法研究和规划实践来看,其核心内容主要分布在城市

国内外关于历史城区交通方面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基本分散在城市规划、遗产保护以及交通规划等众多领域中。就交通发展理论方法研究和规划实践来看,其核心内容主要分布在城市保护与更新研究、老城、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交通发展研究、旧城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改善、交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61467

 国外研究现状

1.承载力方面

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William V第一个提出土地承载力概念,即土地向人们提供的粮食、衣着、住所的能力与环境阻力对生物潜力限制的程度。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教科文组织(UNESCO)先后组织了承载力的大型研究,提出了一些承载力定义和量化方法(阮本清等,2001)[2]。较具有影响的研究有3个:1970年初,澳大利亚的Millington和Gifford R.采用多目标决策分析法进行的该国土地承载力研究;始于1977年的FAO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土地的潜在人口支持能力研究;1980年初,UNESCO资助下英国科学家斯莱瑟进行资源承载力研究,并提出著名的ECCO(enhancement of carrying capacity options)模型[3]。

2.历史城区保护方面

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各地区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保护框架体系和规范的保护纲领性的文件。

1931 年第一届国际历史纪念物建筑师与技师大会首次制定的《雅典宪章》提出了以考古遗迹的保护修复为主要内容[6]。两年后,在雅典召开的国际现代建筑学会(CIAM)制定的《雅典宪章》增加了城市交通与古建筑保护的关系原则[7]。

一些发达国家在20 世纪60 年代起陆续制定了许多关于历史城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政策。如1961 年的荷兰历史古迹法案是第一个,接着1962 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令》),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整体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不得任意拆除,符合要求的修缮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法令影响了其后许多国家的纷纷效仿。1964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英国的《规划政策导则》是政府关于城镇规划框架的特定方面所制定的国家政策法规,由法律授权并且在规划实施的决策过程中作为重要支持依据,在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进一步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为保护区,在法规层面对保护工作加以保障[21]。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会议》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包括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和再生,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地区的作用和价值。1987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华盛顿宪章》对历史城区、历史街区等概念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并明确了保护的原则,另外还对保护所需的交通设施规划提出了要求:“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交通必须进行管制,停车场必须妥善规划以不伤害城区的历史环境与街巷空间肌理,城区的交通可达性需要得到改善,但高速公路不得穿越其中”[7]。

国内研究现状

1.承载力方面

1986年由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主持的《中国土地资源生产能力及人口承载量研究》,为目前公认国内最早的有关承载力的研究。城市交通承载力研究源于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城市容量负荷过重而引起的对城市承载能力的研究,是国内外研究热点之一。目前在城市交通系统研究中,较多地主要针对交通容量、路网容量、交通环境承载力等,关于交通承载力的系统研究较少,针对历史城区交通承载力的研究则更不多见,仅在少数文献中有所涉及。相关研究较多地集中在中心区交通容量、历史街区交通承载能力方面。 历史城区交通承载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67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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