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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增值税制的比较分析与完善(5)

时间:2019-12-04 21:04来源:毕业论文
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等。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

         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等。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增值税在外国的具体运用

(一)增值税在欧洲国家的运用概况

在欧洲国家当中,法国和芬兰率先对增值税的流转税形式进行尝试。1967年4月,欧共体发布要所有成员国必须在1972年1月1日前采用增值税。伴随着全年实行增值税,其他采用多环节重复征税类型的国家在进行贸易竞争中处于劣势,促使了非欧共体成员也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来改善自己的竞争条件。于是西欧的瑞典、挪威,东欧的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等国也作出了全面推行增值税的决定。  

    欧盟的增值税是一个比较完善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征收面宽广。涉及到商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领域;二是允许纳税人进行最广泛的扣除。纳税人可以从应纳税款中抵扣掉当期购买的机器、设备、原料、辅助材料等投资性物品已纳的增值税款;三是对出口商品统一实行零税率,对进口商品按国内商品税率统一征税。这样做既加强了出口商品或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体现了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同等纳税的原则,使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上与进口商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四是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办法。生产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不因其经营规模、经营结构、经营方式的不同而轻重不一,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负担率都一样。因此,对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值税都不产生影响。这一“中性”原则促进纳税人始终将注意力放在降低成本消耗、增收节支上,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法国在1968年以前实施的是增值税形式的流转税,1968年11月1日经过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欧共体各国都经过6年至10年的过渡期,完全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实际上在过渡期内欧共体各国实行的是“半生产型”,增值税经过漫长的过渡期才实行宽领域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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