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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司法适用开题报告

时间:2016-12-17 19:38来源:毕业论文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上的重要问题。物权是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如果没有由外界辨认其变动的表征,则会使第三人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引起交易秩序的紊乱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上的重要问题。物权是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如果没有由外界辨认其变动的表征,则会使第三人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引起交易秩序的紊乱。
为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以实现物权的排他性,自19世纪以来,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各国无不实行公示原则。一般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设立专章、专节或者专条规定物权的公示制度及其方法,并同时制定特别法如不动产登记法来完善公示制度。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其23条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作了规定;《物权法》第9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对我国土地、房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作了规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
但是,不付诸实践的法就是“死”的法,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法的适用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适用中的情况,以洞悉法律实益是否实现。而且,深入探讨法律适用的情况,也是修补法律自身缺陷的必要途径。时至今日,物权公示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对于文护物权的归属秩序、占有秩序以及物权交易的安全仍皆有重大意义。4435
三、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一)    物权公示原则下的物权正确性
(二)    物权公示原则下的二重买卖等实际问题
(三)    物权公示原则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原因
(四)    物权公示原则司法适用中的问题解决
四、    论文提纲
一、    物权公示原则下的物权正确性
(一)    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
(二)    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冲突解决机制
二、    物权公示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    权利正确性的推定
(二)    善意之否定
三、    物权公示原则下的“二重买卖”
(一)都未登记
(二)后买受人完成登记
四、    小结
五、    进度安排
11月    选题,填写《开题报告》,确定选题;准备并参加开题答辩
12月-2月    搜集论文资料,编写正式写作提纲,整理《开题报告
3月    填好并于3月25日前提交修订后的《开题报告》;写作论文初稿;
4月    写作论文初稿,并于4月15日前完成论文第一稿,及时与老师联系,获得指导
5月    完成二、三稿写作,并完成论文终稿 物权公示原则司法适用开题报告:http://www.751com.cn/kaiti/lunwen_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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