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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对我国的借鉴(4)

时间:2017-03-04 13:31来源:毕业论文
1.2.2.2本土产品中过多使用外国零件 没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国产零部件生产能力的提高,及时修改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导致在加工贸易中国产中间产品


1.2.2.2本土产品中过多使用外国零件
没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国产零部件生产能力的提高,及时修改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导致在加工贸易中国产中间产品的使用率不足。
例如,我国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石英表的原产地为“插件、组装地”。日本、瑞士等外商纷纷来华投资兴办机芯厂,我国也一直采用日本或瑞士机芯,以国内加工制造的方式出口,回报率较低。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国产机芯的发展已具相当水平。但由于我国的原产地标准没有将“插件、组装地”改为“插件、组装、机芯生产地”,使原产地标准没有起到提高石英表国产化率的作用,不利于带动国内机芯产业升级转型。因此,必须对现有原产地规则过时的条文进行修正。
1.2.2.3我国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致使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
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原产地的增值标准普遍较低,且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使配额项下国产化率极低的加工产品也能取得“中国国籍”,大量占用我被动配额,导致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
例如,就布制箱包而言,部分外商在大陆投资设厂的主要目的,就是申领我输美布制箱包的“被动配额”。这些布制箱包的原材料全部来自国外,仅在大陆进行“裁剪和缝制”工序,取得的增值率不到30%。但按照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上述加工后的布制箱包能够取得“中国国籍”,由此挤占了我原本就十分有限、并应由“中国产品”独享的“被动配额”。这种来料加工未能起到对国内相关产业的连锁带动作用,也没能扩大内需,相反却排挤了我国内布料企业的市场。
 
2.日本原产地规则概述与优势分析
2.1日本原产地规则立法概况
20世纪70年代日本实施普惠制(GSP)时,日本真正意义上的原产地规则开始使用,是由海关、通商产业省(现经济产业省)和大藏省 (现财务省)署共同主管的。由当地商会515家会员中较大的315家来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工作,签证业务主要集中在大阪、东京等地。各商会都有自己的签证要求,但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
原产地规则的立法关键主要在于设定原产地的判别准则。根据《京都公约》 和《原产地规则协议》 的要求,日本原产地的准则在《关税法》中具体规则有:1.由两个或以上国家或地区共同制造的待判定的产品,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赋予产品新特点的并完成最终实质性改变的那个国家或地区;2.产品的原产地为完整制造待定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其中,“赋予产品新特点的并完成最终实质性改变”的含义为:①当不适用税则号标准的时候,由财务省与海关署判定有关的加工活动是否“完成了实质性改变”。②摄影胶片的原产地标准有特殊规定,即以摄影者所在国为原产地国家。③经制造或加工而形成的产品的税则号不同于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税则号。 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对我国的借鉴(4):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3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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