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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理依据构成要件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研究(2)

时间:2021-04-22 23:14来源:毕业论文
2.2 非统一说 不当得利不能按照统一来讨论,要对各种不当得利进行探索其不当得利的原因,对其逐一解释说明。对其难以用统一的概念进行说明,以违反

2.2  非统一说

不当得利不能按照统一来讨论,要对各种不当得利进行探索其不当得利的原因,对其逐一解释说明。对其难以用统一的概念进行说明,以违反公平正义或缺乏利益基础说明不严密,而且不适应复杂的现实状况。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情形。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如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文献综述

对上述观点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对立。非统一说是以统一说作为理论基础的。统一说的缺点在说明不了不当得利的种类,却是从不同种类着手,相对来说,对于统一说有所进步。大多数学者同意非统一说,正如王明利教授所持的观点。

综上所述,非统一说在探讨各种不当得利中各种无法律依据更能让人理解,但也不防把两者相互结合,可以更好的辨别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有无合法依据。

3  我国原告负证明责任之分配原则的现状

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意义在于分别判断构成要件 。如德国,采取区分说。在日本,区分说得到强化。在我国大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有利于我们深入的理解不当得利的制度。

3.1  给付不当得利

在给付不当得利中,肌肤的原因就是当事人做出行为的目的,如果缺少要求,那对方受领就是错误的,构成不当得利。

首先是无给付目的。一,非债清偿就是对已经偿还的债务又进行偿还,却履行对原来就不存在的债务清偿。实践中,一般会出现的有错误汇款,重复付款等。在这些情形中主张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应该对自己误认为的间接事实负责举证。虽然被误认为的事实不一定存在,属于一项消极的事实,证明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也并不是一定不能证明。例如在错误汇款中可以以与实际给付对象的交易不存在,交易已经结清和给付对象的名称和账户的相似的事实来间接证明。二,因给付原因的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当交付的财产灭失,被消费或被他人善意取得,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的权利人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事后不存在。主张不当得利的权利人应该对另一方的权利消灭作出举证。给付人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给付的原因不存在或消失。主要包括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双方合意解除、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情况。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最后,目的未达到。有的学者指出事实给付型不当得利,不该对种类进行限制。所以没有必要对其种类化,只需要一般性的指出就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人应该目的不能达到进行举证。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因给付目的不达丽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合同终止而不能实现接受给付目的、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非因当事人原因而不能和损害填补后的保险金等情况。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无合理依据构成要件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3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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