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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2)

时间:2021-04-25 13:00来源:毕业论文
二、 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动因 (一)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在新《公司

二、 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动因

(一)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第26条、第58条和第80条中,取消了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取消并不是改变股东出资的数额,也不是解除股东的出资义务,立法者的意图其实是为了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创业,同时拓宽投资渠道,充分的实现资源的合理使用,推动公司的设立和发展从而带动就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向认缴制度转变。认缴制是本次资本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认缴资本制度就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不需要一次性缴纳足额的资本,按照规定自行认缴或者认购各自的出资或者股份,通过公司的自治原则,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进行缴纳,法律不再强行干涉。

3、出资形式多样化。旧《公司法》对出资形式方面的规定很严格,不过,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屡见不鲜,容易造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够真实可靠。尤其是对非货币出资的形式要符合两个要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对此,货币出资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做了颠覆性的修改,对于出资形式不再有任何的限制,股东可以进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形式的多种选择,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比例。

4、简化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在旧《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实缴出资需要经过验资机构验资,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将验资报告提交给工商部门。因为新《公司法》规定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为认缴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公司在设立登记时不需要再提交验资报告,同时,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不再需要载明实收注册资本。所以,新《公司法》在取消了公司设立登记要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了繁琐登记中所需的材料,简化了登记程序,这对于有创业梦想的人来说,无疑是一项便利的举措。论文网

(二)资本制度改革的动因

“任何法律的修改背后都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国内外的因素导致。西方国家就《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就已进行多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国际的大环境下不得不进行大修改,要和国际接轨。以国内就业问题为例,随着现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就业难成为我国一大难题,失业率增加,改革的目的在于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的机会。由于国家对公司制度的过多干预,导致很多弊端的出现,放开市场监管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国内政策的推动下,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了迎合政策,推进工商部门的办理登记的简便化,决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立法者同时要兼顾效率与交易安全的优先目标。

旧《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但是还是会发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问题的发生,仅仅依靠注册资本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可靠的,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时,只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写明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是发行的股本额,即公司成立。旧《公司法》在设立时,走的是法定资本制度的道路,一次性缴足公司注册资本,这样会导致大量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资本的闲置,不符合《公司法》中效率优先的原则。由于旧资本制度的过于严格,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并未起到预期的效果。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3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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