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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2)

时间:2021-04-07 21:11来源:毕业论文
2005年董霞应聘到中国联通焦作分公司,先后在集团客户部和商务客户中心部门工作。但在2012年12月底,联通公司强迫董霞通过鹏劳公司与个体商户签订劳

2005年董霞应聘到中国联通焦作分公司,先后在集团客户部和商务客户中心部门工作。但在2012年12月底,联通公司强迫董霞通过鹏劳公司与个体商户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原因是联通公司早将董霞的所在部门外包给了个体商户,董霞的档案也交由了劳务派遣公司,董霞从联通公司员工变成了一名劳务派遣员工。

在这之后,董霞多次向联通公司要求回复自己联通公司员工的身份,但全部遭到拒绝。甚至在2012年4月份联通公司停止了董霞的工作而且停发了董霞的一部分工资。随即董霞申请了劳动仲裁,但除了联通公司返还风险金1000元之外的请求全被拒绝。董霞不服,提起了诉讼论文网

 法院最终认定董霞与联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联通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逆向派遣,最终法院判定了联通公司与派遣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董霞赔偿金20280.40 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15934.6元、拖欠工资13618.84元、2012年4月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生活费用1080元/月,并判决联通公司返还董霞的风险金1000元及利息。 

在上述的案件中不难发现,如今的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度以及成本的高昂,董霞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足足花了两年的时间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保护,由此可见解决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紧急与重要性。

二、我国目前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现今我国在劳务派遣中的问题逐渐的突出与显现,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这些:

(一)“三性“界定不完善

我国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是要求要具有临时性、替代性或者是辅助性三种性质的,但是对于这三种性质法律却没有一种详尽合理的说明,在缺少了对三种性质做详细合理说明这一情形下,实际运用中便引出了很多问题。用人单位在没有相关规定这一情形下随意的对着三种性质进行解释。而在查阅了相关法律之后也发现对这三种性质我国也有相关的一些规定,但我们在司法实际运用中仍然发现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二)逆向派遣与派遣时间过长

其次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一种现象,劳动单位辞退了部分员工之后再让这些员工与一些劳务派遣机构签约,然后该劳务派遣机构再将这些员工派遣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这种现象被我们称为逆向派遣。据有关数据调查表示逆向派遣在所有的劳务派遣纠纷中出现的几率接近三分之一。而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中对这种逆向派遣是禁止的,虽然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可能并不违法,但是在实际上却可能伤害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现实中出现员工被强制要求离开原单位,更换东家,尤其是某些即将或者可能会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强迫这些劳动者们签订派遣协议以图减少劳动者本应得的劳动者的福利和报酬,同时那些本应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被企业这样给逃避了,这样便使得劳动者的权利遭到破坏,违背了我国法律所订立的宗旨。同时我们还发现了社会上对劳务派遣中的另一种现象即派遣时间较长,本身劳务派遣是临时性的一种代替,然而很多用工单位都会出现一些情形——劳务派遣中很多的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都已经在一年以上,甚至可以说派遣员工几乎成为了用工单位的长期员工,然而却一直被称为派遣劳工,这一频繁出现的情形实际上也是我国劳务派遣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文献综述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处境艰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等。然而在实际上我们却发现很多的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自身权利都遭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在用工单位中很多派遣员工的工作环境往往极为恶劣,从事的劳动有着极高的危险性和不安定性,而单位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常常不去落实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等情形的时候常常会与劳动单位发生争议,再加上法律中对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不明,那么一旦发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损害。而劳动者在获取劳动报酬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情况是劳动者不能获得其应得的报酬。其主要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以及劳动者的应得报酬被用工单位拖欠不给或者克扣。劳动报酬本就是劳动者以自身劳动换得,是劳动者应得的财产,但在这些情形下,劳动派遣员工明明是与用工单位原劳动者做一样的劳动甚至比其更加艰苦,但是工资待遇却不如单位的原劳动者,而且在此种劳动纠纷中派遣员工负担举证责任,但往往对其有利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手中,劳动者较难拿出这些证据因此劳动者往往也无法较为简单的维护其利益。而且我们还发现在这些劳动者本该休息的时候用工单位却无故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使得这些劳务派遣员工的休息时间无法得到保证,而休息时间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身体的一种保护,长期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将导致劳动者过于疲劳,身体出现问题,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同时在用工单位中,有很多时候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的员工视为“二等员工”,因此对其待遇与企业的原来的员工上有着极大的差距,很多时候对派遣员工会随意辞退或者随意解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且在很多事情诸如职工代表大会上,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发言权,形成了极大的差异与不公正。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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