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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与完善(3)

时间:2021-04-07 21:08来源:毕业论文
3.5 信息不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是物权法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公民了解不动产物权相关信息是进行交易的前提基础,是判断交易相对方尽到善意的义

3.5 信息不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是物权法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公民了解不动产物权相关信息是进行交易的前提基础,是判断交易相对方尽到善意的义务,是否如实审查不动产物权的信息。简而言之,不动产信息查询制度能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欺诈隐瞒行为,激励人们追求合法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打击贪污腐败的行为,在当今社会“房叔”、“房王”等社会现象比比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让政府公职人员接受公众和国家纪检部门的监督,有利于国家摸清楚全国不动产的基本状况,进而做出合理有效的决策。但是一方面由不动产登记材料不向社会公众公开,查询信息的手续复杂,程序多样,给权利人造成查询困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处于建设之中,公安、税务、工商等登记部门之间登记信息尚未互通共享,存在诸多不便。另一方面,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登记机关往往以保护权利人的隐私,拒绝提供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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