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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时间:2021-04-02 10:18来源:毕业论文
立法是守法的前提,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因而,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立法环节,必须先认识到立法监督对于立法的重要性,认识到我国立法监督体制中的

立法是守法的前提,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因而,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立法环节,必须先认识到立法监督对于立法的重要性,认识到我国立法监督体制中的不足之处并且对于不足之处予以修正,从而提升立法质量,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保驾护航。

二、我国立法监督体制的现状

(一)立法监督概述

立法监督是指法定的有关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相应的程序,对立法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监督,并对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活动做出相应处理的活动。简而言之,立法监督主要是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之相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论文网

立法监督作为立法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着以下特征:(1)立法监督具有法定性。立法监督的法定性体现在监督中的各个环节。首先,各国法律对于立法监督的主体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立法监督主体的权利由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直接赋予,没有法定授权的相关主体不能行使立法监督这一权力。其次,立法监督主体实施立法监督活动的范围以及程序具有法定性。由于立法监督活动是一国立法中最重要的一环,这一环节关系到某一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存,废,因而立法监督实施主体只能依照法律赋予的相应的监督权限以及法定的相关程序实施监督活动,从而保障立法活动的权威性,避免朝令夕改这一现象。最后,立法监督实施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世界各国虽然都规定了相应的立法监督制度,但是对于立法监督实施的方式各国的做法都不尽相同。对于立法监督实施的方式,各国的法律都有着明确的方式,从而防止相应的监督主体随意的实施监督行为,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2)立法监督具有全程性。所谓的全程性是指立法监督活动存在于立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不仅有事后的监督更有事前以及立法过程中的监督。在立法监督的过程中不仅要“防患于未然”,更要在事后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亡羊补牢”的现象出现 。(3)立法监督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法律本身就具有权威性与强制性。立法监督作为法律中明确固定的环节自然有着其相应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这也是完成立法监督任务的必然要求。立法监督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监督结果上,监督机关对于越权立法,违反程序立法以及与上位法冲突的立法结果可以予以强制性的否定,因而立法监督活动也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

(二)立法监督体制概述

1、立法监督的主体。立法监督的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立法监督权,实施立法监督活动的国家机关。在现代国家,立法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代议机关、国家元首、司法机关、专门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等。

2、立法监督的客体。立法监督的客体主要是指被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立法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性立法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一般不是立法监督的对象,但是在修宪的过程中,修宪的内容是否与宪法相违背,以及修宪的主体、程序、修宪的权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受到立法监督的机关的审查。

3、立法监督的内容。立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对立法活动的那些方面进行监督。立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的合法性、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内容的适当性、立法权限的合法性以及立法技术的适当性。

4、立法监督的方式。立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指监督机关实施监督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纵观各国的立法,立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备案、批准、变更和撤销、违宪审查 。 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2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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