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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或电商错误标价时合同有效说撤销说解除说(4)

时间:2021-03-06 19:54来源:毕业论文
4.2 合同撤销说 4.2.1 因单方错误而可撤销 单方错误是指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在。假设在案例二中,卓越网将图书错

4.2  合同撤销说

4.2.1  因单方错误而可撤销

   单方错误是指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在。假设在案例二中,卓越网将图书错误标价为25元,顾客明知该书原价远远不止25元却因想占便宜购买了该书,此例即为单方错误。有学者认为,从在电商订立合同法律后果看,单方 错误的知情方明知对方犯错,还利用这种错误牟利,这种行为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是相悖的,所以法律更应该关注更可能避免不利后果的一方。这是因为若知情方知道对方的错误,当然更可能避免错误后果的发生,是以知情方理应承受单方错误交易带来的后果,而非犯错的一方。[ ]所以,该种观点建议将合同予以撤销,由顾客来承担单方错误的不利后果。

然而,笔者以为,我们冒然将网络消费者放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电商标价错误的地位上是不公平的,不仅由于网络购物平台当中的价格有时确实不同寻常的低廉,更因为在错误标价与原价差距并不大的情况下,网络消费者的确很难区别折扣与错误的区别。又由于现实中,电商比消费者更强势,再让消费者承担过于严苛的辨别价格是否错误的义务,明显是不合适的。

4.2.2  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在原价与错误标价相差过大的情况下,也有少部分人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关于显示公平的规定来撤销电子商务合同[ ]。然而,笔者以为,这种看法师值得商榷的。《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了显示公平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在电子商务合同有错误标价时,尽管买方可以低廉的价格买到远超标价的商品,但是网络消费者一方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相反,在一般观念当中,消费者相对于电商而言是弱势的一方,因为电商由于持续经营相对于消费者更有经验更具实力。是以笔者认为,我们并不能根据显失公平的条款来撤销错误标价的电子商务合同。

4.2.3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在错误标价的电子商务合同中,有众多的学者认为此类合同应当使用合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的条款。从理论上来说,重大误解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而不能是小的。2、误解人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表示出来的意思不是自己内心的真意。3、误解人因此遭受较大损失。在电商标价错误具体的案例中,无论是自动电文系统的错误还是人工失误,电商作出错误标价的意思明显不是其内心真意,这符合了重大误解第二个构成要件。争议比较大的就是第一和第三个构成要件。论文网

关于重大误解第一个构成要件的争议在于,我们在电商平台的标价错误时怎样理解重大误解中的“重大”。一般来说,只有误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权利义务的产生影响的,才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的界定,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尽管《民通意见》并未明确规定价格属于重大误解的内容,但是《民通意见》的表述具有兜底性质,并且价格于一般观念中,性质上与《民通意见》中的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相当。就司法实践来看,对价格的误解也是可以被认定的重大误解的内容的。唯一需要考虑的是,在电商平台的标价错误时,是否对价格的任何误解都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关于重大误解的第三个构成要件其实也是这个问题,对价格的误解到底给表意人造成多大的损失才能被算作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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