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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2)

时间:2021-03-06 19:29来源:毕业论文
2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存管理模式 2.1 商标法管理保护模式 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起步较晚,最早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是国家工商局在

2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存管理模式

2.1  商标法管理保护模式

    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起步较晚,最早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是国家工商局在1994年出台的《集体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此法最早所以涉及面并不广,有很多缺漏。于是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与管理体系。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和保护做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

2.2  质检总局管理保护模式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前的法律多为综合性的,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该法律对我国的地理标志在一段期间起到一定的保护和促进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保护的需要,于是在2005年在经过与法国、欧盟等国际主体的交流学习后,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又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后经过不断积累国内国外经验,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开展与国际的合作,从数据上看,保护了将近2000件农产品地理标志,范围广,涉及全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很大作用,但也存在着隐隐的忧患。

2.3  农业部管理保护模式

    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翻开了我国农产品地理标记注册管理的新篇章。农业部管理的地理标志,以初级农产品为主要管理对象,并且还特地设计了公共标识基本图案。截至2009年底,农业部受理公示农产品地理标记注册申请244,颁发185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论文网

3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现有的弊端

我国现有三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并存,看似全面,实则存在诸多弊病,许多问题像毒瘤,遏制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发展:

3.1  存在立法交叉重叠、执法多重的现象

工商部、质检局和农业部三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交叉重叠,导致三部门管理冲突。对同一农产品质量地域的检测,三部门各自依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走不同的法律程序,咨询各自的专家和官员,采取不同的审查检测方式,得到的结果很少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样的情况,使得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无统一确立标准,也难以服众,公信力备受争议,常常引发很多纠纷。因此这方面的案件也层出不穷,由于三部门各家有理,司法审判也常常陷入僵局。不仅如此,由于各部门对申请人要求及申请程序的不同便会加重运行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比如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要求申请人应是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符合申请资格的行业协会等。多数申请人会采取同时申请的方式,以避免申请标准冲突带来的麻烦。此做法随之带来的就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遇到跨地域的维权,协会等都需要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农业机构的配合、取证和查处,由于目前还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时间不是放在有效的打击侵权上,而是放在了协调各个部门上,这无疑也提高了维权的成本 。

3.2  缺少正规质量控制,农产品品质堪忧

地理标志有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地域化,目前很多农产品地理标志仅仅在意地域,往往只单薄的将地域条件作为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要素,却忽略了同样重要的人文和产品品质要素。使原本是品质化保障的标牌成为一个幌子。因此,市面上这样的劣质产品比比皆是,消费者难以甄别出所需的高质量农产品,导致很多消费者不再相信农产品品质,这就对本身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的企业有着毁灭性的冲击。而这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目光并不长远,更多选择妥协,不愿意在维权方面进行投入,这便使得假冒伪劣愈加猖獗。牌品声誉荡然无存,造成正牌地理标志农产品利润减少,甚至是企业无法运营随之破产。例如有名的“金华火腿”事件,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在浙江金华,专门有人收养死猪、母猪、公猪来做火腿,特别是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金华火腿在炮制过程中竟大面积使用敌敌畏 。此次金华火腿污染事件曝光后,消费者纷纷拒绝购买金华火腿。一夜之间,金华打造的“城市民片”瞬间瓦解。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0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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