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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的继承问题研究虚拟财产遗产公证制度(3)

时间:2021-02-03 11:17来源:毕业论文
3.2 网店的取得具合法性 所谓合法,高富平教授如是表达:是财产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以及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 网店是公民死亡时所

3.2 网店的取得具合法性

所谓“合法”,高富平教授如是表达:是财产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以及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 网店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是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网店的设立必然要依靠网络环境,通常是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之间签订服务协议,由用户实施特定行为,如注册、交易、赠与等方式取得对网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它符合民法关于公平、自愿、等价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的法律并不反对或禁止此种财产的取得。

二是取得内容的合法性。网店与其他现实存在的物质财富不同,它不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有体的、有形的物,但它也具有物的独立性和特定性等特征。首先网店存在于人身之外,网店与人身分离。网店店主用大量的情感、时间、精力创造出网店应有的价值。从现实中网店店主与顾客的交易行为看出,网店的存在还能够满足人的一定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其次,网店由其所有人实际控制或支配,对于网店页面的排版、设计和装饰都凝聚了店主大量的心血,网店的管理者掌握用户名和密码,有权管理对该店铺的页面作出调整、随意登录、修改密码、交易甚至抛弃等等,这些行为都表明网络店铺可以为人控制或支配。虽然网店对于网络环境的依赖影响了对它的支配和处分的程度,但它还是有店主实际操作和控制的。

本质上,继承权人看中的就是网店字号权中所包含的巨大商业信誉价值。小至个体店铺大至集团企业,能拥有强大的消费群体靠的就是口碑和信誉,而商誉是由店主通过投入大量时间、人力、财力苦心经营得来的无形的财富,非由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提供的,应当视为店主的个人财富,独立于网络交易平台之外。虽然,网店与实体店存在诸多不同,如店主只需与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签订一个用户协议就能顺利开办网店,而且网店不需要缴纳房租、不需要缴纳税款,也不受地域限制,但网店的经营方式与实体店无根本区别,而且当网店遭受侵害时,维权的主体是店主而并非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所以,网络环境中店铺的字号与实体店的字号一样可以被继承。 

淘宝网方面相关人员有表示,设立实名认证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网店经营权的转让与继承,而是要保障网上交易安全,降低违约风险。幸好,随着“淘宝店主艾珺猝死”事件的发生,淘宝网有所改口,称对淘宝网店的归属转移愿意遵循谁能证明谁就有资格继承的标准。只要继承人能向司法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即可继续经营其网店。但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原店主突发身亡后至司法判定前,淘宝网要对该店铺予以先行冻结,会在继承人提供相关材料且司法部门给出判定后立即解冻。 

4 网店继承权的保护

那么,在当今立法体系中,关于网店是否可以被继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否有其他途径来保障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实现呢?

4.1 国外的相关对策

对于这一问题国外已经有了解决对策,他们通过建立专门从事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业务的网站来提供网络遗产继承服务,最具代表性的有Deathswitch、Legacylocker 等。人们在这些网站进行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后,网站就可以替注册者保管密码,并对相关网络内容进行备份。网络账户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保证他们的网络账号与密码等在其过世后有人能“继承”。

著名网站Twitter和Facebook都曾宣布,用户去世后,其亲属需要证明他们有权处理该用户的后事,有两种可选择对策:一是删除账户,清空账户里所有信息、图片及文字等。二是将账户存档,保留下来供他们“缅怀”,即其他用户还可以去主页浏览、观看,甚至留言。 网络店铺的继承问题研究虚拟财产遗产公证制度(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69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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