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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消法谈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

时间:2020-09-25 11:00来源:毕业论文
(二)网购环境下的消费者实际上就是经由互联网渠道买入商品及相关服务的人群,和普通的在实际领域里购物的消费主体并无二致,也需由《消费者权益

(二)网购环境下的消费者实际上就是经由互联网渠道买入商品及相关服务的人群,和普通的在实际领域里购物的消费主体并无二致,也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充分地保护。然而,网购主体仅可以自然人的角色自居,但是普通的实体消费活动则在此之外涵盖了法人以及别的社会机构,这种不同取决于互联网的虚拟特征。

(三)网购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归每一个消费者享有,然而,由于消费领域有所差异,因此网购主体往往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其合法的消费权益更要被国家立法高度关注,从而确保网络买卖活动得以顺利运转。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问题及缺乏保护的具体表现、原因

(一)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1、 网络消费欺诈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消费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能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主要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源Y自Z751W.论~文'网·www.751com.cn

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相关部门难以进行审查和监管。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大打折扣。

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的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延迟履行。⑵瑕疵履行。⑶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部分协议要求都会由经营主体在先期设计完成,消费者仅可以选择认可或不认可。这类由经营主体一手设置的格式合同里,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隐藏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二)网络环境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

1、对知情权的侵害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设立的“知情权”条款,是和实体购物形态里的买卖惯例紧密相连的。但是,相较于以往的商务活动存在真实、直观及风险较低的属性来说,网络购物里的“知情权”要通过虚拟形态才能达成,消费主体由于无法实际感知经营商家及所购产品的实际状况,因此仅可以透过卖方提供的网络广告掌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状况。因为现在国内并未针对网络消费活动制定清晰完善的法律规范,交易活动较为自由散漫,所遵循的准则也不尽相同。部分公司毫无诚信可言,甚至利用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或采取病毒营销的模式,严重扰乱了广大消费主体正常的上网活动,不少网络营销方也会趁此机会夹带一些不实的资讯和消息,对消费主体的知悉权造成极大的侵犯,令消费主体的意识被带向歧途,令其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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