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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化与重刑化的问题研究(2)

时间:2018-10-16 21:09来源:毕业论文
(三)允许刑讯逼供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刑讯逼供的盛行是因为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以疑罪从有为原则,重视口供更胜于其他证据。早在西周时期的《


    (三)允许刑讯逼供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刑讯逼供的盛行是因为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以“疑罪从有”为原则,重视口供更胜于其他证据。早在西周时期的《礼记•月令》中就有了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诉讼。”也就是说,当时除了仲春之月不可以“肆掠”以外,其他时节都可以进行刑讯。而秦朝对于刑讯的规定是:对于追问多次也不认罪的犯人,是可以依法“笞掠”的。直到唐朝,刑讯的方式得到了制度化的规定,《唐律疏议》曰:“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但是即使有了制度的规定,刑讯之事依旧“肆行惨虐,曾靡人心”。这种以“屈打”来“成招”的拷问形式一直到《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明令废止。
    二、西方近现代史上的“轻刑化”趋势
    随着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以及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的提出,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主张“天赋人权”,反对封建制度的残酷性和任意性,启蒙思想下的刑罚思想是针对封建制度下滥施刑罚、严刑苛罚而提出的, 贯穿着公正、平等的人文主义精神,透过这种精神我们看到的是刑罚的轻缓而非残酷和暴虐。[ ]西方国家逐渐将刑罚体系的中心转为自由刑,它使封建社会所奉行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应刑思想慢慢被教育刑思想矫正。在自由刑的主导地位被确认之后,众多学者开始对死刑发起责难,质疑其存在意义,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首先对死刑发难,他问道:“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于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与北欧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他们普遍认为死刑是对正义的最极端的冒犯,是权力的狂妄表现,它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民主根本就不可能与死刑的这种狂妄自大共存。[ ]死刑的废除活动带领着现代刑罚体系不断向轻刑化前进,体现出现代刑罚的意义更着重教化,而不是报复。19世纪末,西方国家兴起了犯罪实证学派,法学家们给刑罚理念带来了新的冲击,他们普遍主张目的刑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特别预防,于是刑罚思想开始向缓和化发展,即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能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就不处以刑罚。非刑罚化的实用价值在于,一方面可以避免刑罚给受刑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监狱过分拥挤的压力,节约刑罚的执行成本。[ ]二战以后,欧洲大陆又兴起了社会防卫运动,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所谓的“新社会防卫思想”,他认为“清除某一行为中受刑法惩罚的这一特性”是非犯罪化理论的意义所在。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秩序在西方国家中逐步建立起来,刑罚体系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19世纪末,西方国家认识到了监禁刑的优点和必要性,于是监禁刑逐渐成为了刑罚体系的中心,但长久以来监禁刑仍然存在着众多缺点,例如:仅仅将犯人关押起来,矫正效果不仅不如预期,反而他们会产生交叉感染,令恶者更恶,被刑满释放之后,有些犯人又会有不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问题等。于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近现代国家逐渐开始用非监禁刑来取代一部分的监禁刑,通过这种方式来贯彻保护人权的思想,以及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充斥着重刑思想
刑法的立法和执行的思想是否轻缓是轻刑化能否实现的关键,轻刑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遵从严谨、科学的原则,也要尊重人道主义原则,而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更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罚时更要慎之又慎。但是事实上,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长期存在着重刑的现象,从1983年开始的“严打”行动就是重刑思想的直接体现。关于“严打”,其含义就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也就是要求实体上从重处罚,程序上以效率为重。“严打”活动开始是为了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其内容和精神在实质上都是“重其所重”,但是“严打”虽一度可以压抑人的恶性,但并不能消除人的恶性。这种一求快、从重的作法增加了误判率,使得严打的“重剑”制造了不少“冤魂”。有学者指出,在“严打”过程中,为了“从快”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等),为了“从重”而多用重刑(死刑,顶格刑等),这样,刑罚适用强度被盲目抬高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 ]受“严打”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延续了“严打”的思想,在刑法的适用上普遍偏重,更加突出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的重刑现象。 轻刑化与重刑化的问题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24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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