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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中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2)

时间:2018-05-06 20:57来源:毕业论文
从上述对我国征地制度的了解,可以得出我国征地的存在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建设也急需紧跟步伐,


从上述对我国征地制度的了解,可以得出我国征地的存在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建设也急需紧跟步伐,对于土地的需求相应的增多。我国目前的政策是建设城镇化,将农村转变为城镇就导致大量土地被征收也是我国征地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修订的,其中具体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是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51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751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并且其中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上的大多数生产要素包括城市土地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我国农村在征用土地是仍按照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补偿思路。在今天的农村,即使按照最高补偿标准30倍进行补偿也不足以满足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来,现行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考虑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并没有考虑到城镇居民的未来生活、就业和住房等问题,脱离了我国整镇规划的轨迹,长时间下去必定会引起农民心里不平衡并最终导致失地农民成为新一轮的贫困群体。 城镇规划中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4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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