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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城管保障研究+文献综述(2)

时间:2017-03-29 20:58来源:毕业论文
一. 编外城管人员保障现状 (一) 编外城管人员执法的法律保障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要求,目前在城管范围比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


一.    编外城管人员保障现状
(一)    编外城管人员执法的法律保障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要求,目前在城管范围比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4个部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园林、公用、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几百款罚则,这中间,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也有省级人大、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还要顾及地方上人大、政府、部门的一些规定。且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完善,操作性差。罚则不尽一致,有些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法律上的混乱给真正进行执法工作的编外城管带来难度,
   就上海而言,上海现行城市管理法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众法规中除了这条法规有所更新外,其他法律法规均已经不符合当代城市管理的需求了,也达不到执法的预期效果。
即使《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过更新,但其执法效果一样堪忧。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在城管执法中也难以做到,张贴广告的行为无孔不入,张贴者却无处可寻,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条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并没有能力给商贩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一些失业人员就铤而走险占道设摊为生。城管执法本按此条法规工作,而商贩也因政府无能为力而由占道不走,造成执法工作的困难。 编外城管保障研究+文献综述(2):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4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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