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2页
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