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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11-5-10:  来源:毕业论文

林权抵押贷款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完善林权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仍将是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林业可持续发展、林业增收与兼顾放贷人利益的统一,在实践中不断找寻规律、积累经验,逐步形成符合中国林业发展实际的金融支持模式。

  [①] 李红宇(1972-),男,河南固始人,硕士,经济师。邮箱:

  [②]参见《湖南省森林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③]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7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参见《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河南 信阳 46400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和林业企业,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活”的资产,林业生产融资多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是林权抵押贷款在各地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亟需在理论和实践中认真研究。

   一、林权的含义

   林权这一概念经常出现在一些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中,但林权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文护其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集体林权的“四权”即“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综上,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它具有如下特点:(1)林权是从集体林地所有权和国有林地所有权派生出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来的物权,是限制物权。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集体。(2)林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具有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属性,林权包括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3)林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设定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林地的效用。(4)林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其中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均股或均利等方式取得,其公示方法为登记。而已经砍伐的林木属于动产,基于其产生的权利不属于林权。

   二、林权抵押

   林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一种是林地使用权抵押。

   (一)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

   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森林林木所有权的占有,将森林、林木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按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土地上附着物可以抵押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可以抵押。《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林木抵押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但是森林林木不能单独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适用“地随林走”的原则,即森林或林木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林木占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一并抵押。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益林能否抵押没有明确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只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而母树林、实验林、国防林、风景林等公益林则排除在可以被抵押资产之外。不少地方规范性文件,也明文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甚至包括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山的林木也不能抵押[②]。笔者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益林抵押、流转等处置权的限制,不利于对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在《森林法》、《物权法》等法律未对公益林抵押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以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或剥夺公益林经营主体对公益森林林木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的做法,有违上位法的规定和森林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赋予公益林经营者公益林抵押权,不仅可以广泛吸引民间和社会资本投资生态公益林建设,解决公益林生态建设中的融资难问题,而且有利于调动广大林农、林业企业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对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重大。因此,法律、法规应明确公益林可以抵押。

   (二)林地使用权抵押

   林地使用权就是为生产经营森林、林木和保存其他附着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使用土地是林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林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为前提,在无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林地使用权人生产经营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林地使用权人。

  林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物,《担保法》、《物权法》没有作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七种类型的财产可作抵押,该条的兜底条款表明了只要林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成为抵押标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没有把林地使用权列入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类型。在民事领域内,“法不禁止即自由”。《民法通则》第辣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林地使用权抵押没有法律规定,应当遵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 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政策规定了林权抵押,林权抵押活动应适用上述规定。当然,林权及林权抵押法律化、规范化是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林权及林权抵押应有法律上的“名份”。这是物权法、担保法应当完善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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